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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人事室公告: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相關工時管控及稽核事項詳如說明-桃園市龜山區大坑國民小學-友善校園

/ 發佈者:人事主任許雯涵 / 發佈時間:2024-04-26 / 內容狀態:啟用中

1.依本府 113 年 1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18482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12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31128 號函辦理。

2.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市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3.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如附檔),請行政同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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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_1_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