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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人事室公告: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 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桃園市龜山區大坑國民小學-友善校園

/ 發佈者:人事主任許雯涵 / 發佈時間:2023-10-19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偉傑先生(電話:02-7736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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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_1_1121016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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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_4_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二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odt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二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