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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人事室公告:轉知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 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桃園市龜山區大坑國民小學-友善校園

/ 發佈者:人事主任許雯涵 / 發佈時間:2023-12-11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一、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 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二、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檢附有關法令規定供參,以強化守法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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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_3_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222_4_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立法說明.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立法說明